射洪律师为务工农民成功索赔174320元 记 者 唐 洋 正在研究案情的谢卫东
遇难,酒后驾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小四轮 惨,这家人倒了顶梁柱 在郭治立与向敏组成的小家中,供养着60多岁的老父亲、老母亲,一个患有脑瘫,肢体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和一个怀孕28周的胎儿,一家人生活全靠郭治立的生意收入来维持。出事之前,这个小家的日子倒过得蛮不错。哪曾想,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致使丈夫郭治立身亡,看着整日以泪洗面的老父老母和一个不能自理的孩子,向敏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风生水起,投保小四轮已经改头换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 谢律师:我要为城镇务工农民扳回这一局 在全面掌握此次车祸的案情后,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卫东认为,尽管属酒后驾车,应负主要责任,尽管车保险只有5万元。但要据理力争,成功索赔应该在10万元以上。理由是:虽是农村户口,但郭治立是在城镇做生意,居住地在城镇,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尽管保险低,但索赔下来远不止5万元。尽管是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但同属机动车相撞,应该按3:7或4、6开获得赔偿。随后,谢卫东多方搜集到了大量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农村人口在城镇务工按城镇标准计算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版交强险总赔偿12.2万元的法律依据。为成功索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谢律师的支持下,2008年11月17日,向敏(郭治立之妻)、郭冰雨(向敏之女)郭正祥(郭治立之父)、蔡云坤(郭治立之母)四人踏上了法律维权的漫漫旅程。 舌枪唇剑,原告被告相持不下 向敏等4人要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射洪营销服务部)赔偿郭治立死亡赔偿金50000元、医疗费8000元、摩托车修理费850元,判令被告文斌赔偿郭治立死亡赔偿的各种费用81342.40元、赔偿向敏受伤的各种费用4577.93元,赔偿原告郭正祥、蔡云坤被抚养人生活费各21976元,赔偿郭冰雨被抚养人生活费10988元,共计199710.33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文斌辩称:对请求赔偿的费用中郭治立、向敏的计算项目有异议;郭正祥、蔡云坤不应列为扶养对象;对郭冰雨的抚养计算年限标准有异议。文斌投了车辆强制保险,应由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后再依法赔偿。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辩称;2008年1月25日,文斌将川J1328号小型拖拉机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其发动机编号是1182、车架号是93110、行驶证车主是郑恩,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25日止。但文斌驾驶拼装的小四轮拖拉机又未悬挂号牌,且发动机号又是9172678,说明事故车辆不是我公司承保的被保险车辆,我公司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郭治立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乘其妻向敏上道路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小四轮拖拉机尾部相撞,对造成向敏受伤和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文斌驾驶自有经拼装的发动机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其载物超过核定长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向敏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搭乘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其主要责任应由其夫承担,被告文斌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郭冰雨未满十八周岁,且患有脑瘫,肢体残疾,不能独立生活,其抚养年限应按20年计算。文斌只赔偿郭治立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部分的次要责任。原告郭正祥已满60周年,并生育3个子女,文斌只赔偿郭治立依法应承担赡养部分的次要责任。第三人提供的机动车辆事故损失清单,载明了2008年8月27日出险的车辆就是川J11328号交强险车辆,保单号AEAF002DFA2008B000070。保险公司与文斌均签字或盖章,应认定是同一车辆。第三人称此事故车辆不是被保险的车辆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应在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事故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发生,应按照保监会公告的新的责任限额赔偿。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郭治立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从事废塑料加工、零售,型材销售,其经营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酌情考虑。遂以(2008)射洪民初字第1569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四原告郭治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郭治立、向敏治疗费10000元,摩托车定损工料费651元,共计120651元。二、四原告因郭治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金221960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7362.50元、护理费400元、被扶养人郭冰雨、郭正祥的生活费45783元、摩托车定损工料费651元,计286452.50元。向敏在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4139.83元、误工费1640元、护理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计6429.83元。郭治立和向敏共计金额292882.33元,品迭交强险赔偿120651元,不足部分172231.33元,应由被告文斌赔偿30%计51669.40元,品迭文斌垫付和转付的10400元,文斌还应支付41269.40元(未迭除文斌交付交警队的其他费用)。三由文斌给付四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市中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与文斌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签订后,文斌按合同交付了保费。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投保车辆与案发车辆不是同一辆车,因上诉人在机动车辆事故清单中载明了车牌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及车型都是与保险车辆登记的车辆一致,射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拖拉机检验表载明的车牌号和车型都与投保车辆一致,为此应认定案发车辆就是投保车辆,上诉人所持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责任的划分以及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金额计算认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宁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遂中民终字第0391号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律师谢卫东介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已作出在下周内“赔偿120651元”的承诺,文斌的赔偿也将在下周内进入执行程序。至此,耗时1年的案子终于划上了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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